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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EN
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訂定編制表時,一級機關之編制表,由該一級機關訂定發布;二級以下機關之編制表,由二級機關擬訂,經一級機關核定後發布。其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前項編制表之訂定、修正或廢止,經發布後,應由各該一級機關送考試院核備。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級,依職務列等表,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之人員,訂定編制表。
前項編制表,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考銓法規,並應函送考試院核備。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各機關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