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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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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工友合於前條規定之年資,其補償金總額,應以工友補償金基數乘以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前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為依工友管理要點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員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所計得應領退休金或離職給與之基數。
第一項所定工友補償金基數內涵,為工友最後在職餉級之月工餉百分之十五。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工友管理要點所稱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以下合稱工友),其具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服務年資,經採計核給退休金或離職給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