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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殮葬補助
費及撫卹金,其最後服務機關屬於中央者,由國庫支出並以銓敘部為支給
機關;屬於直轄市級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並以直轄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屬於縣(市)級者,由縣(市)庫支出,並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屬於鄉(鎮、市)級者,由鄉(鎮、市)庫支出,並以鄉(鎮、市)公所
為支給機關;屬於行政法人者,以其主管機關為支給機關;依預算法第四
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各基金機關(學校)
或公營事業機構為支給機關。
前項支給規定,於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之撫卹金,由退撫基金支付並以基金管理機關為
支給機關。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