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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各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領亡故退休人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時,應以機關名義請領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機關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人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機關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