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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99.11.22訂定)
本辦法所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
銀行)及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
優惠存款利息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月結付;其利率訂為受理優惠存款機
構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
之十八。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解釋文: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 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 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 、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 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 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 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 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 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 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 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