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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前二條所定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之範圍,以銓敘部公告為準。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所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原始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政府名列登記聲請書內,並載明為捐助(贈)人者。
二、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辦理設立登記時,依登記聲請書所載之財產總額或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及捐助財產總額中,由政府捐助達該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捐助及捐贈累計達該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四、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前項第二款所定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認定基準,於財團法人成立時,以法院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準;成立後以其實際財產總額為準。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應由主管機關依據下列原則,覈實認定之:
一、所稱人事控制權,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董事或監事中,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所擔任。
(二)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經營政策具影響力之最高、次高首長,或實際負責執行經營政策之執行首長,具有核派或推薦權。所列之首長,於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內,負實際執行經營政策之相當職務者,亦屬之。
二、所稱財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等,應送主管機關、財政或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單位)或民意機關核備。
三、所稱業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等,應送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於財團法人,指直接、間接控制該財團法人人事、財務或業務之機關;於事業機構,指對該事業可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