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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基金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運用項目,應由基金管理機關,就不同項目,每年規定其適當比例,並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