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退離公務人員犯同一案件,經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剝奪或
減少退離給與後,復因移送懲戒而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剝奪或減少退休
(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者,於依本法已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該部
分執行不受影響。
退離公務人員犯同一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剝奪或減少退休(職、
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後,又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剝奪或減
少退離給與者,於依懲戒判決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無庸重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