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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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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19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所支月退休金及遺族一次撫
慰金,均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
前項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死亡者,其遺族符合前條第四項
規定者,得改領月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