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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前條所定失能種類之狀態、等級、審核及給付標準如附表。
本標準附表所稱以下或以上者,均含本數;表內附註欄所用名詞之定義,適用於表內相同用語。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失能種類如下:
一、眼。
二、耳。
三、口。
四、胸腹部臟器。
五、精神。
六、神經。
七、肢體或關節。
八、頭或臉部。
九、皮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