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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主要貢獻者為限: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主管機關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
六、在工作中發明、創造,為國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增進社會重大公益,且未獲得相對報酬或獎金。
七、舉辦或參與大型國際性或重大國家級活動、會議,對增加國庫收入、經濟產值、促進邦交或達成國際合作協議,確有重大貢獻。
前項各款情形不含機關例行性、經常性業務職掌事項。
依第一項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及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經核定機關核定後,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具體事實表。除優良事實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專案考績案件之性質、規模、困難度及複雜度等,為妥適性及衡平性之考量,其有授權所屬機關核定者,並得依原送案程序,退還核定機關再行審酌。
第三項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具體事實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公務人員考績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