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1.
判決字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主文:
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警察人員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 過。」與憲法第 7 條、第 18 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及第 77 條 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之規定,均尚無牴觸。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2.
判決字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主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 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 譽,有確實證據者。」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年終考績 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及第 8 條後段規定:「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與憲法第 77 條規定: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及憲法第 18 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均尚無牴觸。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