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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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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75 條
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與法官之轉任提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依法官俸表所支俸給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前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升)、職務評定晉級所致之待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