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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應依各該任用及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