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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公務人員每月俸給表冊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按名審核,除符合者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列俸級與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不符者,加蓋「不符」戳記。
二、已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期限送審,而尚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者;或仍在法定期間內,尚未辦理送審者,加蓋「未敘定」戳記。
三、已逾法定期間尚未辦理送審者,加蓋「未送審」戳記。
四、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不合格仍未停止代理者,加蓋「不合格」戳記。
前項俸給表冊經人事主管人員審核完竣,應即退還編造單位,如有「不符」、「未敘定」、「未送審」、「不合格」人員之俸給,除「不符」者應更正、「未敘定」者應辦理借支外,其餘應劃線註銷,並於更正或劃線處蓋章,主辦會計人員就更正後應發符合人員俸給總額造具記帳憑證給付俸給。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