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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本準則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
前條各類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法規規定分為師級及士(生)級,師級人員並再分為師(一)級、師(二)級與師(三)級,以師(一)級為最高級。
各機關醫事職務之員額及級別,應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能,列入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內。
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之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