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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各機關職缺進用專技人員之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職缺,自分發機關函復主管機關之日起,至各該年考試之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考選部未曾或不再辦理相關類科考試,致機關無法提報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不受進用截止期限限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名額,自銓敘部函復主管機關之日起,至考選部公告次年同項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之日止。
各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未獲分配錄取人員、錄取人員未報到或訓練期間中途離訓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或無法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並報請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專技人員。
二、最近三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曾有錄取不足額者,以當年各該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提報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並列入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百分之二十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
三、各機關因業務需要,敘明具體事由,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增核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增核名額之計算,以不超過前款計算名額總數之三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計算。但計算後名額總數未滿一人時,以一人計。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前項第三款所稱業務需要,指因偏遠地區或人才難以羅致等因素,有進用專技人員推動機關業務之需求者。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計算後之名額,由各主管機關統籌分配本機關暨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