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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
本辦法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
交通事業人員取得各級資位後,應分別實習或試用,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