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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之警察官,於升官等任用時,其俸級比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務之警察官,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