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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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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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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二條暨本會辦事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
第 12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廢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
第 21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規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