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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依第二條要件擬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如附件一),同時應填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如附件二)及佐證資料行文考選部。
二、考選部收到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函後,由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邀請相關領域委員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彙整各方意見及配套措施後,並加具意見提會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
四、經審定為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應以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所獲得之特殊學識或技能,及須具執業資格始得執行業務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直接重大密切相關,及對人民工作權之影響。
二、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及專屬不可替代性,強調親自執行並對其服務親負其責。
三、紛爭責任鑑定具專業性與困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