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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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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第 12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
第 4 條
有領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不得充任領隊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