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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繳驗之資格證明文件為外國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建築師證書、在學成績證明、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者,應附繳正本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所列各種證明文件正本,得以經當地國公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文書代之。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從事專任建築工程工作年資證明。工作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任職期間、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地點、面積、結構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三、任職期間一年達八十分以上,其餘年度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或成績優良證明。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
三、任教聘書。
四、任教學校發給之講授建築學科證明書。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外國建築師證書。
二、取得證書時依據之該國法規規定。
三、為取得證書所提交審查之學歷、經歷證件、在學成績證明。
四、一年以上從事專任建築工程工作年資證明文件。工作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任職期間、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地點、面積、結構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證書。
三、三年以上擔任建築工程職務年資證明文件。職務年資證明文件應載明任職期間、曾參與建築物設計或施工之工程名稱、地點、面積、結構形態及所擔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
四、任職期間一年達八十分以上,其餘年度不低於七十分之考績、考成、考核通知書。
報名本考試者,應繳驗下列文件與費用: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第四條第四款資格報名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
以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報名者,應繳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