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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報名本考試者,應繳驗下列文件與費用: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第四條第四款資格報名者,應繳驗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證書。
以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報名者,應繳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前款規定之科、系、組、學位學程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學位學程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