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銓敘合格審定函。
三、主計或審計主管機關派令。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應繳服務單位之派令及其上級機關會計主管單位核派有案之證明文件;軍職人員應繳上尉以上之任官令、任職令及國防部主計局證明書。
四、服務年資證明書。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
三、任教聘書。
四、任教學校發給之講授會計學科證明書。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外國會計師證書。
二、取得證書時依據之該國法規規定。
三、為取得證書所提交審查之學歷、經歷證件、在學成績證明。
四、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年資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審計人員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具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前條第二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一科,有證明文件。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三、領有相當我國會計師之外國會計師證書,並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經驗,有證明文件。
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於本考試報名開始前取得,並於報名時繳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