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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銓敘合格審定函。
三、主計或審計主管機關派令。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應繳服務單位之派令及其上級機關會計主管單位核派有案之證明文件;軍職人員應繳上尉以上之任官令、任職令及國防部主計局證明書。
四、服務年資證明書。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應考資格證明。
二、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
三、任教聘書。
四、任教學校發給之講授會計學科證明書。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外國會計師證書。
二、取得證書時依據之該國法規規定。
三、為取得證書所提交審查之學歷、經歷證件、在學成績證明。
四、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一年以上年資證明文件。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考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謂「曾任有關職務」與「成績優良」,依會計 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條規定,係指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 構會計或審計,其官等為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之職務,歷年考績或考成一 年在八十分(一等)以上,其餘在七十分(二等)以上者而言。上開檢覈 辦法係依考試法第二十六條所制定,自有補充法律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