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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有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及助產人員法所定不得充任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助產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藥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藥師;其已充藥師者,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依本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職能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
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
醫事放射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證書處分者,不得充任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
醫事檢驗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
助產人員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助產人員;其已充助產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助產人員證書:
一、曾犯墮胎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考試及格。
五、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處分。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三、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但各該職業管理法規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後六年內繼續應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