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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本規則除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生理學與生物化學。
二、營養學。
三、膳食療養學。
四、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五、公共衛生營養學。
六、食品衛生與安全。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膳食療養學、團體膳食設計與管
理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測驗式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