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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性質特殊之考試或所採考試方式不屬前條所定者,其總成績計算方式、錄取標準之限制,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
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併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考試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