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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前項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