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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指各機關任用新進人員時,後備軍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予以任用:
一、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考試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成績相同者,優先任用。
二、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成績相同者,優先遞補。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之任用比敘,得予左列優待:
一、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
二、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
三、任用公務人員之機關,遇有緊縮或改組時,應優先留用。
四、作戰或因公負傷者,除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依其功勳,優敘俸級。
前項各款之比敘標準及其他有關優待事項,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