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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五條第三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應薦任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成績。其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簡任升官等考試之口試,採集體口試辦理。
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一、現任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一階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一階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
四、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八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二階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三階至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一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