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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服兵役,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依兵役法服法定役役期尚未屆滿或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服務期間尚未屆滿,繳有證明者。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進修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明者。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患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或子女重症繳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證明,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繳有證明者。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繳有證明者。
考選部於榜單及錄取通知函均應記載錄取人員為正額錄取或增額錄取。
公務人員考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