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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重大疏失者,爾後不予遴聘:
一、試題外洩。
二、執行職務未嚴守秘密。
三、故意隱匿違反迴避規定。
四、請他人代為命題、審查或閱卷。
五、代他人命題、審查或閱卷。
六、現於補教機構任教或現與補教機構有特殊關係。
七、其他重大疏失經考試院會議決議。
審議結果為重大疏失者,得視情形告知當事人。如有違反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情形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者,考選部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