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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命題規則
申論式試題每一科目視其性質及應考人數,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命題小組,或委員一人至二人命擬正、副試題各一套為原則。必要時,得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各種考試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未建立題庫之科目,應提前命擬試題,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同一委員擔任同一等級同一類科之命題工作,以不超過二科為原則。但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類科,不在此限。
考試前由典試委員長商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就題庫試題或提前命擬密存備用試題抽審選用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未獲各種考試選用之試題,標準(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完整,且無與最近三年考畢試題相同或相似,或經認定有重大瑕疵無法使用等情形,得再經審查後密存備用。
各種考試在闈內決定各科試題,於原命擬試題不敷使用時,仍應由原命題委員補命題為原則;因情況急迫無法補命題時,得報經典試委員長同意,選用前項經審查後備用之同等級同科目之試題。但仍應依典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聘該命題或審題者為該次考試命題委員。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各種考試之命題、閱卷、審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除由典試委員擔任者外,必要時,得分別遴聘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辦理之。
前項委員聘用程序與典試委員同;其資格分別適用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必要時,得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先行擔任,並報請考試院院長補行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