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典試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典試委員長為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事宜,得召開各組召集人會議。各組召集人為辦理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宜,得自行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分組會議。
典試委員長自入闈之日起,必要時得住宿闈場內。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第 12 條
典試委員長綜理典試事宜,其職責如下:
一、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
二、指揮監督有關典試事宜。
三、決定各科試題。
四、主持考試事宜。
五、抽閱試卷。
六、簽署榜單。
七、簽署考試及格證書。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得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為之;第五款所定事項,得商請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為之。
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13 條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審查、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
五、主持或擔任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或實地測驗事項。
六、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典試委員分組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