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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試務處組織規程
本規程依典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考試由考選部設試務處辦理。考選部辦理考試人員,承部長之命,經辦考試事務;其有關典試事宜,應受典試委員長之指揮監督。
試務處組織規程,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