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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
三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