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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古物在臺陳列展覽,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
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申請單位應於陳列展覽日期開始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等。
二、計畫書。
三、契約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
四、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名稱、年代、級別、形制、材質、尺寸、件數等及古物照片清冊(附電子檔)。
五、邀請文件。
六、大陸地區古物保險文件。
七、預定隨護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