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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大陸地區之中華古物,經主管機關許可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者,得予運出。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藝術品,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