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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二款個人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以戲劇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戲劇節目女配角獎、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戲劇節目導演獎、戲劇節目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四集參賽(前揭四集可不包含該節目首集,且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集別)。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五、以迷你劇集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完整節目參賽。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地區、傳輸平臺及節目已發表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六、以電視電影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之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完整節目參賽。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七、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主持人獎、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之節目,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五目及第九條第七款之規定;參賽前開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三集,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其中三集參賽。
(二)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五目及第九條第七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八、以兒童少年節目、生活風格節目、綜藝節目、益智及實境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綜藝節目主持人獎、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之節目,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及第九條第八款之規定;參賽前開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其中四集參賽。
(二)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及第九條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九、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十、非戲劇類節目應依其製作屬性,擇一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或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一、同一戲劇節目、迷你劇集或電視電影有二名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十二、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該演出角色之性別由報名者認定。
十三、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十四、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十五、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十六、參賽之節目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轉播之節目或動畫節目。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達六百分鐘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獎。所稱迷你劇集,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未達六百分鐘之單元戲劇或劇集,且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集以上。前述之單元戲劇、劇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三)電視電影獎。所稱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電視電影,且應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四)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所稱自然科學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自然科學或科技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五)人文紀實節目獎。所稱人文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藝術、文化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六)兒童少年節目獎。所稱兒童少年節目,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七)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美食、旅遊、流行文化、健康、美妝、藝文時尚、室內設計、休閒等生活資訊節目,或藉由親身探訪介紹上述內容之節目。
(八)綜藝節目獎。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遊戲、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之節目。
(九)益智及實境節目獎。所稱益智及實境節目,指以益智、實境或互動為內容之節目。
(十)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所稱戲劇節目新進演員,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九)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其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十一)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三)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十四)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五)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七)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十九)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一)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二)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三)攝影獎。
(二十四)剪輯獎。
(二十五)音效獎。
(二十六)燈光獎。
(二十七)美術設計獎。
三、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電視產業技術或節目製作有開創性貢獻者。
四、特別獎項。指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報名戲劇節目獎之戲劇節目,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且報名者應檢附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參賽戲劇節目首集及其他任三集(其他任三集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集別)。前揭所指首次公開發表地區應為臺灣地區,其公開傳輸之平臺應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四、報名迷你劇集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完畢,且報名者應檢附前開公開發表完畢之完整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發表地區應為臺灣地區,其公開傳輸之平臺應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五、報名電視電影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且報名者應檢附前開規定之完整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六、報名動畫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或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於前揭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者,應檢附播畢之完整節目參賽;於前揭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者,應檢附十三集以上之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七、報名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人文紀實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三集以上,且報名者應檢附其中三集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八、報名兒童少年節目獎、生活風格節目獎、綜藝節目獎、益智及實境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且報名者應檢附其中四集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九、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十、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十一、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十二、參賽之節目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轉播之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