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審查辦法
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款頻道規劃,審查基準如下:
一、頻道組合選擇之多元性:應規劃多元頻道組合,以供消費者選擇。
二、頻道上下架管理機制:應規劃合宜頻道上下架管理機制。
三、頻道變更原則及規範:應訂有頻道變更原則及規範之評估與處理程序。
四、播送公用頻道、地方頻道之規劃:應擬訂公用頻道推廣計畫,以及符合區域內民眾利益需求之地方頻道規劃。
五、購物頻道、廣告管理及插播式字幕之規劃:應符合本法相關規定。
六、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應有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方案,及鼓勵其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指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由頭端、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指經依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
四、頻道供應事業:指以節目及廣告為內容,將之以一定頻道名稱授權系統經營者播送之供應事業。
五、訂戶:指與系統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六、基本頻道:指訂戶定期繳交基本費用,始可收視、聽之頻道。
七、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加密或其他特殊方式處理播送節目內容,使訂戶須經特殊解碼方式始得收視、聽之技術。
八、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九、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