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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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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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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證前,得命申請人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人未依規定籌設或未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地區,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者,準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履行保證金之金額、繳交期限、繳納方式、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