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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報名戲劇節目獎之戲劇節目,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且報名者應檢附首次公開播送之參賽戲劇節目首集及其他任三集。
四、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及動畫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且報名者應檢附前開公開播送完畢之完整節目參賽。
五、報名教育文化節目獎、科學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三集以上,且報名者應檢附三集參賽。
六、報名兒童少年節目獎、行腳節目獎、綜藝節目獎、綜合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且報名者應檢附四集參賽。
七、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八、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九、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十、參賽之節目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轉播之節目。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送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達六百分鐘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送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未達六百分鐘之電視電影、單元戲劇或影集。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以提供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
(四)科學節目獎。所稱科學節目,指提供科學或科技相關知識,以提升觀眾科學素養之節目。
(五)兒童少年節目獎。所稱兒童少年節目,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行腳節目獎。所稱行腳節目,指藉由親身探訪,介紹在地采風、休閒旅遊、美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
(七)綜藝節目獎。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等元素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所稱綜合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益智、遊戲、競賽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所稱戲劇節目新進演員,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從未於電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九)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其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十一)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三)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十四)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五)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七)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十九)行腳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一)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二)攝影獎。
(二十三)剪輯獎。
(二十四)音效獎。
(二十五)燈光獎。
(二十六)美術設計獎。
三、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電視產業技術或節目製作有開創性貢獻者。
四、特別獎項。指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