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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者,應依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之方式、期間,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達指定之地點: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九目獎項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且參賽同條款第五目獎項者,並應檢附個人簡介。
四、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四目、第十五目獎項之作品劇本,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作。
五、參賽個人獎者,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
六、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七、其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文件送達第一項指定地點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達六百分鐘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未達六百分鐘之電視電影或單元劇、迷你影集。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以提供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
(四)科學節目獎。所稱科學節目,指提供科學或科技相關知識,以提升觀眾科學素養之節目。
(五)兒童少年節目獎。所稱兒童少年節目,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行腳節目獎。所稱行腳節目,指藉由親身探訪,介紹在地采風、休閒旅遊、美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
(七)綜藝節目獎。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歌舞、才藝表演、短劇、遊戲或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並以娛樂為主要目的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所稱綜合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所稱戲劇節目新進演員,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九)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十)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一)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二)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十三)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四)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五)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六)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十七)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行腳節目主持人獎。
(十九)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一)攝影獎。
(二十二)剪輯獎。
(二十三)音效獎。
(二十四)燈光獎。
(二十五)美術設計獎。
三、特別貢獻獎。所稱特別貢獻,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