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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個人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個人獎之節目,除戲劇節目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外,教育文化節目及科學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三集,兒童少年節目、行腳節目、綜藝節目及綜合節目應至少公開播送八集。另參賽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行腳節目主持人獎、綜藝節目主持人獎及綜合節目主持人獎者,應於節目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集數之計算,以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之集數為準。
二、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應以完整節目參賽;報名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得以自選之一集節目或自參賽節目中剪輯精華帶(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小時)參賽;報名其他個人獎者,應以自選之四集(含)以上節目參賽。
三、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四、同一戲劇節目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有二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五、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別為準。
六、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七、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八、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內容應與播出時相同,不得再行後製。
九、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動畫節目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一、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報名個人獎項。
十二、參賽個人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指播出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為三百分鐘以上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指播出之電視電影或單元戲劇、迷你影集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出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為三百分鐘以內。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指以提供教育、藝術、文化為內容之節目。
(四)科學節目獎:指提供科學或科技相關知識,以提升觀眾科學素養之節目。
(五)兒童少年節目獎: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行腳節目獎:指藉由親身探訪,介紹在地采風、休閒旅遊、美食等內容之全外景節目。
(七)綜藝節目獎:指以音樂、歌舞、才藝表演、短劇、遊戲或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並以娛樂為主要目的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九)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一)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二)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三)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四)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十五)行腳節目主持人獎。
(十六)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十七)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攝影獎。
(十九)剪輯獎。
(二十)音效獎。
(二十一)燈光獎。
(二十二)美術設計獎。
三、行銷廣告獎:
(一)節目行銷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對於製播之節目所為之整體企畫、宣傳與創意,以滿足自身與消費者之需求。
(二)頻道廣告獎:指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所製播,以宣傳頻道形象或節目之廣告。
四、創新技術獎:指自創或運用創新技術製播節目,對電視產業技術革新有實質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五、特別貢獻獎:指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或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非屬本辦法獎勵項目。
參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節目、廣告,以第二條各事業所製作,且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間首次公開播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