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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新聞、教學、業務、專業廣播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
二、電視事業應分設新聞、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教學、業務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及其負責人之資格,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