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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電影片製作業於創立或擴充後,至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完成並取得完成證明前,有減資行為致低於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一定規模要件者,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者外,其營利事業股東不得適用投資抵減,並應追繳因該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而適用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如增資金額減除減資金額後,仍達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一定規模要件者,應依該減資金額占原始創立及增資擴充資本額之比率,追繳其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
未能取得完成證明者,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應追繳因該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而適用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股東已抵減之稅額。
依前二項規定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補繳所得稅款時,應自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指電影片製作業因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且用於國產電影片製作之支出,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前項所定國產電影片,應符合文化部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公告認定基準之規定。
第一項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准之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期間分次增資、分次收足。國產電影片製作之支出,其屬新投資創立者,應於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後支出;其屬增資擴充者,應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該次增資之會議後支出。
第一項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應以增資金額減除該減資金額之餘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