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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EN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電影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映演場所公開映演之證明文件,其為外國文字者,應另檢附中文譯本。
二、電影片中文內容說明。
三、電影片海關進口完稅證件。但電影片非經由海關進口,且係以網路下載或其他方式取得電影片內容者,得以切結書代之。
四、其為香港、澳門電影片者,應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當地電影團體最近一個月出具之電影片相關事項證明書。
五、其為大陸地區電影片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大陸地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發行映演許可函影本。
六、其為影展映演之電影片者,應檢附影展映演規劃說明。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申請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審議費、分級證明費及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映演場所公開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之證明文件,其為外國文字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電影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申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但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教學電影片,不在此限。
電影審議分級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為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電影片分級審議會,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代表、各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應予公開,並逐項具體敘明理由。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申請審議分級:
一、准映期滿仍須映演。
二、准映期間內申請人變更片名、情節或級別。
三、原不予審議分級原因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