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N
本辦法依電影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電影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 EN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